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 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

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居)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在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夯实乡村振兴的人才基础、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科技特派

     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10月15日








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

(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专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专干在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牧区创新创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夯实乡村振兴的人才基础,根据《关于2020年招聘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医务人员、农业农村工作专员和乡村幼教人员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0〕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干,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在各乡镇(街道)、村(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的西藏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科技专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强化科技与农牧业、农村发展相结合,强化科技与乡村振兴相结合,补齐农牧业、农牧区短板,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夯实基层科技服务体系。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科技专干招聘坚持“属地管理、就近安排”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根据基层农牧业和农牧区科技服务需求,择优在高校毕业生中招聘。

第五条  科技专干招聘工作由各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招聘人数按照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聘计划执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招聘条件及自治区其他相关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招聘工作,经聘用后,由县(区)科技局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条  选聘科技专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治藏方略,在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具备一定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技能,能够长期扎根基层;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须为农牧、科技类相关专业;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户籍高校毕业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一)政治立场动摇、理想信念缺失的;

(二)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暧昧、作“两面人”“两面派”、同情支持达赖集团、参与分裂破坏活动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岗位要求情形的。


第三章  岗位性质及职责

第七条  科技专干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含试用期3个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八条  科技专干负责乡(镇)、村(居)科技相关工作以及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指导、组织当地科技特派员开展相关工作,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牧区创新创业,开展农牧业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岗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乡(镇)、村(居)科技相关工作以及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二)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

(三)指导、组织本乡(镇)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参与科技特派员队伍的选聘、考核、解聘、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创办、领办或积极参与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企业等,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发展;

(五)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

(六)了解和掌握农牧业生产一线技术需求,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发挥农牧业生产一线与各级政府、科研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协助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扶贫产业项目、边境小康示范村建设及农牧业产业化建设等,协助科研人员、“三区”科技人才等开展相关工作;

   (八)协调落实乡(镇)、村(居)提出的其他科技服务需求。


第四章  考核及解聘

第九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技专干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工作考核由地(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县(区)科技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为乡(镇)、村(居)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做出的贡献;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效益;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情况;向上级反馈一线科技服务需求情况;乡镇、村(居)提出的其他科技服务需求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在听取科技专干工作述职,查阅相关工作台账和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征求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服务对象和群众意见,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作为工资定档、绩效考核奖励、职称评审、享受学费资助及报考公职岗位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专干,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深造等。

(三)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等次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予以解聘,不予核发当年度绩效奖励,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为科技专干。

(四)聘期满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科技专干优先考虑续聘。

第十四条  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停止发放薪酬待遇和各项补助,并追缴发放的安家补助、当年的休假路费补助:

(一)科技专干辞职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被聘用人员;

(三)严重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

(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劝退、除名处理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聘用期满后优先考虑续聘。


第五章  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科技专干由自治区科技厅指导,地(市)科技局总负责,县(区)科技局统筹管理,乡镇(街道)党(工)委日常监督。各地(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科技专干选聘、管理、考核等各项工作,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专干的业务指导、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在选聘、管理、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所在乡(镇)、村(居)要大力支持科技专干开展工作,为科技专干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创业条件。

第十八条 科技专干待遇与乡村振兴专干基本保持一致,如有调整,参照调整后的待遇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专干待遇由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分级承担。科技专干招聘费用由地(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阿里地区2021年农牧民科技特派员 培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