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系列管理办法》,具体包括:《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阿里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阿里地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部门)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共计9个相关领域综合系列管理办法,经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第2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阿里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
4、《阿里地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5、《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6、《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部门)管理办法》
7、《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8、《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9、《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
附件1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公正、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里地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等(具体项目申报方向参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条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科学、规范。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评价与监督等。
第四条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各县科学技术局、地直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科技发展战略趋势和政策研究,优化阿里地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七条 阿里地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本地行业、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实施,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援藏省市及地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在广泛征求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各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单独或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业、本单位申报主体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和《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填报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反馈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开展评审或上报地区行署专项会议审定,评审采取会议、函审等方式,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或地区行署专项会议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组或地区行署专项会议建议立项的项目,纳入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从受理项目申请日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专家组或地区行署专项会议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年度科技计划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将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阿里地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列入阿里地区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下达30天内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版、电子版同时提交,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使用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报告要求上报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年度报告。项目执行期1年以上的,每年11月底前上报项目年度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
中期评估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执行期2年以上(含2年)的,适时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可与年度报告同时开展。
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给予继续实施、调整项目、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
(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
(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议或地区行署专项会议提出调整或终止意见。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在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可直接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调整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实施。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终止总结报告(包括: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项目终止原因、知识产权处置、经费使用情况、结余资金清退情况等内容)、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终止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现场、函验等方式,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完整验收资料上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超过6个月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的,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将终止项目,并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同意后延期执行;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组织验收。项目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一)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二)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主要任务目标按照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
1.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目标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翔实,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的;
3.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的;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作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专家建议整改复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50天内,补充验收材料并提出复验。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自治区、国家和援藏等渠道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保密的,按有关科技项目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规程、标准、论文、专著、样品等资料,应标注“阿里地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活动,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通过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置(30万元及以上)须纳入阿里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范畴。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相关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切实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监督处置
第三十七条 建立阿里地区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机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第三十九条 严格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管理人员,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评估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评估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阿里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阿里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我地区科技创新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精神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阿里地区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地委、行署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
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支持引领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
(二)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遴选、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与成果外)。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以人为本,激发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五)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科研事业单位、企业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资金安排分工
由阿里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工作。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包括地直有关单位、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在我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承担我地区科研任务的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三)我地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单位。
(四)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内地省(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五)“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六)地委、行署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民生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地委、行署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
对涉及地我地区社会经济领域发展的重大(重点)科技问题、基础前沿学科,可以采用命题式研究的方法,通过与内地省(市)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共同研究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我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已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
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
项目补助。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地委、行署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事业单位、高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后补助。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如下范围:
(一)引进区外较为成熟技术,且没有集成创新和显著(关键)突破或效益的。
(二)项目属于单位运转等日常公用经费或经常性项目支出的。
(三)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无关的。
(四)其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
第三章 申报及下达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每年1—3月,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围绕阿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拟定次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并发布信息。
(二)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科学技术局申报,各县科学技术局汇总审核后上报至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并提交推荐意见;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至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并提交推荐意见。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项目库。
(三)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类项目,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评估。
(四)对初审合格的(含企业类项目财务评估合格的)项目,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或地区行署专项会议组织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通过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阿里地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由地区财政局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的下级承担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县及承担项目的企业。
(一)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类的项目,按规定全额拨付。
(二)项目补助类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按规定全额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拨款;由企业承担的,预留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三)后补助类项目,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按规定全额拨付。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补助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支出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贷款利息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其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参照国家、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有关规定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支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阿里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百分之五提取。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管理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绩效支出费用,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与实施科技计划专项相关的研究、论证、评审、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用,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核定安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验收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向阿里地区财政局申请收回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因故需延期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提出延期申请,经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的,按无故延期处理;无故延期的,应当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终止项目,并追扣前期已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阿里地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存在风险隐患,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各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实施再评价。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或参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监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三)项目主管单位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五)阿里地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组织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督及评价结果运用。
对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财政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里地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国家、自治区、援藏及地区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精神和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自治区、援藏及地区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国家、自治区、援藏、地区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 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各有关科室、各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地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各有关科室、各县科学技术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管理类别提出需求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财务室。
(二)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财务室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并经地区行署同意报阿里地区财政局核批。
第八条 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财务室和各县科学技术局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财务室和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及日常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合理的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项目跟踪调研、项目验收、绩效考核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立项验收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车辆有料及维修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
(一)会议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主要分为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藏财行[2020]10号)见下表:
1、会议费开支标准
职级
拉萨市所在地(元/人.天)
其他地市所在地(元/人.天)
县府所在地
(元/人.天)
旺季
淡季
旺季
淡季
旺季
淡季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1200
800
800
500
550
450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500
500
400
450
350
其余人员
530
350
400
300
350
300
2、伙食补助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在地区内出差不能返回的,伙食补助费按前述规定执行,早、午、晚误餐的,分别按照不超过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予以补助。
3、城市间交通费应当执行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具体见下表:
职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仓
头等(商务、公务)仓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地区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算起,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包干发放补助(含出发地或目的地往返机场、车站费用)。若单位派车接送的,不再发放。
4、场地租赁费按场地租赁自然(日历)天数100—120元每天计算。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应从严审批预算。确有必要超过标准的,要单独报批。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会议费发放礼品、纪念品等。
(二)差旅费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地区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标准。
(三)项目立项验收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咨询费付费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1000(人/天)
通讯咨询
200—300(人/项目)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400—800(人/天)
通讯咨询
100—200(人/项目)
(四)劳务费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评审评估费的开支标准结合计划课题数量、业务量及管理要求核定。具体开支标准见下表:
评审评估费付费标准
方式
标准
备注
评估
3000—5000元/课题
对于单个课题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评估评审业务,可在标准计算的评估评审费基础上协商增加,并在委托任务协议书中列明。
评审
评审组织工作费用:1000—2000元/课题
评审专家咨询费用:执行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评审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
(六)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计划管理工作所必须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第十五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各有关科室、各县科学技术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委托地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部门)或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委托事项必须签订委托任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工作进度、支付的费用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委托任务协议书应附支出明细预算,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标准、任务量、金额等。
第十七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各有关科室、各县科学技术局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地县科学技术局财务室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的,可以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 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各有关科室、各县科学技术局应按要求认真编制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各有关科室、各县科学技术局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管理、支出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地县科学技术局财务室负责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日常发生的费用支出行使监督权,加强对计划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阿里地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及地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自治区及地区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阿里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阿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财政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5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精神,推动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或地区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建立阿里地区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进行科技知识的持续积累,有利于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国家、自治区、援藏及地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密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呈交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地区科技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地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地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负责全地区科技报告制度宣传培训工作。
第五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作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承担地区科技报告管理具体工作,包括:
(一)负责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科技报告标准规范的制定;开展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三)负责科技报告的审核,并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四)负责科技报告与“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共享服务。
(五)负责与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地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工作,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积极推进科技报告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
(二)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主管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将本部门、本行业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报告统一提交至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法人责任,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督促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及时完成科技报告。
(三)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呈交。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科研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报告类型与工作流程
第九条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按以下流程进行科技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要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
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产业化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最长为3年,超过3年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并通过指定渠道呈交。
(四)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
(五)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按照科技报告标准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可针对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开放共享。标注“公开”和“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摘要检索查询服务;标注“公开”的科技报告,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全文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时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科技报告使用中的学术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应建立科技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阿里地区科技项目立项查重和进展监控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或课题)的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按时、按标准完成科技报告后,方能开展验收结题工作;科技报告的呈交及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成果奖励和科技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完成及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6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管理专业机构(部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在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19〕177号)有关规定和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职能,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条件从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的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遴选、确定等事项。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依据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的委托协议,承担国家、自治区、援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发挥协调服务作用。
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独立行使权利,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按照委托任务,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管理费用需求。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任务工作量和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监督评估情况,确定并拨付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管理费用。
第二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制定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概算。
第八条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九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按规定推进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四条 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业管理机构(部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较为健全的承担专业项目管理能力的机构设置。
(二)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具备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建有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
(四)管理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备选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名单;
(三)公示。对备选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备选目录清单。
第四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改建与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备选目录清单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要按照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申报要求完成改建任务,建成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和相关领域专业化项目管理能力等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
第十八条 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提交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申请,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结合任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从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择优选择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
第十九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与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出现机构名称与法人类型变更、机构合并、分立、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15日内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变更申请,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在收到变更申请15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是否继续保留其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不再满足第十五条要求时,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有权取消其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按照《阿里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核实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项目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按照《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和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据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类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可设置流动岗位,选用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阿里地区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
作为专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二)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参与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五)私自泄露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六)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等;
(七)在受托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八)其他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客观的事项。
第六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项目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管理的涉密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要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务书签署时要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
第三十二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授权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发现已经泄密或者可能存在泄密情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自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七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纸质档案保存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或退休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托管理的项目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三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第四十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在监督评估的基础上,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资质进行调整,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托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定期与受托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召开例会,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定期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工作报告。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专项审计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管理经费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一般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及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一般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议后,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监督评估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体系,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评估结果好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定向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7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9〕178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是指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对国家、自治区、援藏及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的遴选和确定,并与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职责、工作要求及工作经费,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向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完成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受理立项
第五条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国家、自治区、援藏、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告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后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定。评审专家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在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
第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场所、设备等。评审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评审专家。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会议、网络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评审工作纪律;
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
4.质询答疑;
5.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进行打分;
6.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
(二)函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将评审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评审专家,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撰写说明等。
2.评审专家审查项目评审材料后,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部门);
3.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汇总专家意见,按照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审过程。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可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报告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不超过45天。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结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地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批准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举报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并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签订。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经费使用规范。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编报年度报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年度报告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终止、追回经费等建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
第十九条 执行期为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开展评估。中期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组织落实、任务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评估采取现场评估方式。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前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提出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时间、地点、专家人选等。中期评估方案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专家组人员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评估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提前2天通知中期评估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
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评估工作纪律;
(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
(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
(六)专家组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评估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评估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评估材料。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可全程监督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现场评估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组织情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评估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中期评估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必要时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
(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
(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审查。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年度报告审查结果、中期评估报告处理结果、调整或终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形式,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定。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在验收前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编制验收项目清单、专家评分表、验收意见表等工作材料,并准备相关政策材料,以备专家查阅。验收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验收专家。
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会议、网络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
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4.质询答疑;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二)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
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4.专家组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和财务资料;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三)函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将验收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验收专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撰写说明等。
2.验收专家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后,形成个人验收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部门);
3.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汇总专家意见,按照验收专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专家人员名单、专家承诺书等验收资料,需专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验收过程。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可全程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专家验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及时编报验收报告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情况、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
第四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适时组织专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等,并将绩效评价方案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定。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人员从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绩效评价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提前2天通知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绩效评价工作纪律;
(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
(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
(六)专家组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意见。
第四十五条 项目现场评价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绩效评价过程,妥善保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可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情况、绩效评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绩效评价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整改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章 专家条件
第五十一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基本工作要求;
(二)熟悉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态势;
(三)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
(四)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财务专家应当具有财会相关资质;
(六)符合专家回避要求。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专业管理机构(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中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阿里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部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委托协议。存在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过程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8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的组织和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精神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经费是指国家、自治区、援藏及地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预算编制中列支的间接费用中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的相关绩效支出经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课题组相关人员,分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绩效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是绩效分配的责任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坚持公开、公正安排。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实行总额控制原则,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或者不得超过其个人工资、岗位津贴和岗位绩效的总和。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的负责部门是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实行专账管理。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分为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绩效考核,分为中期评估考核、年度考核、结题验收考核和其他考核。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年度或中期评估考核为主。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以结题验收考核为主。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考核方式分为专家考核,中介机构考核两种。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具体包括:
(一)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考核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用用情况。
(三)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情况。
(四)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人才培养情况。
(五)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经济小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
(七)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可纳入绩效考核情况。
第十条 绩效考核程序
(一)启动考核。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绩效考核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审核领取人信息,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拟绩效经费发放来源项目经费信息。
(二)组织考核。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成立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不得作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类型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绩效考核内容开展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与结论并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核与发放。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人事部门审核发放人员人信息的真实性,财务部门审核绩效支出发放金额的合规性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对于前期已发放的绩效支出,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追回,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结题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对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的进度要求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四)未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或相关部门在绩效考核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反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未通过绩效考核的科技计划项目和未列支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和绩效发放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绩效考核报告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编码:
承担单位(公章):
主管部门(单位):
考核方式: 专家考核□ 中介机构考核□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 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报告由考核具体实施者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编写说明
1.“项目(课题)名称”:须与批复文件中的项目(课题)名称一致。
2.“项目(课题)编码”:根据批复时的编码填写。
3.“承担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4.“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5.“考核方式”:在课题考核所属方式后的方框内划√。
6.“考核时间”:起止时间为接受课题考核委托和提交绩效考核报告的时间。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一)课题基本情况
1.“课题名称”、“课题编码”等内容填写说明同封面编写说明。
2.“课题概况”:对课题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课题执行情况、课题效益及影响等进行总结性描述。
(二)业务考核
已列出主要的共性考核指标,个性考核指标体系应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项目的特点予以确定。
(三)财务考核
已列出主要的共性考核指标,个性考核指标体系应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项目的特点予以确定。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对业务和财务考核中的特殊问题进行说明。
(五)综合考核结论
对(三)、(四)两项内容的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并出具详细的综合考核结论。
(六)考核组人员
填写参与课题考核的所有成员名单,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附表
1.专家评分汇总表:须根据专家的评分结果据实填写。
2.专家综合意见表:由专家填写项目考核综合意见,专家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四、绩效考核报告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绩效考核报告一式6份,课题负责人、人事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各留1份。同时应以软盘方式报送电子文本,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一、课题基本情况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编码
承担单位
主管部门(单位)
项目(课题)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预算科目类别
1.重大科技专项 □ 2.重点研发及转化□ 2.其他 □
项目(课题)类型
1.国家科技计划□ 2.自治区科技计划□ 3.援藏科技计划£ 4.地区科技计划□
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总投入金额
其中:财政拨款
实际到位金额
其中:财政拨款
实际支出金额
其中:财政拨款
项目(课题) 概 况
二、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指标
该项
分值
考核
得分
业务考核指标
该项
分值
考核
得分
1. 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10
5. 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5
2. 项目完成进度情况
10
6. 项目的经济效益
10
3. 项目实施的合理性
5
7. 项目的社会效益
10
4. 项目阶段评估的有效性
5
8. 项目可持续性影响
15
业务考核得分合计
考核意见:
三、财务考核
财务考核指标
该项
分值
考核
得分
财务考核指标
该项
分值
考核
得分
1. 资金落实情况
10
3. 财务信息质量
5
2. 实际支出情况
10
4. 财务管理状况
5
财务考核得分合计
考核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综合考核结论
考核内容
该项分值
考核得分
业务考核
财务考核
综合考核
绩效级别评定
综合考核结论:
考核组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专家组、中介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六、考核组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单 位
签字
七、附表
(一)专家评分汇总表
专家评分汇总表
考核指标及权重
专家评价分值
考核指标
权重
专家1
专家2
专家3
专家4
专家5
专家6
……
小计
业务指标
立项目标完成程度
项目完成进度情况
项目实施的合理性
中期评估的有效性
组织管理水平
项目的经济效益
项目的社会效益
项目可持续性影响
……
财务指标
资金落实情况
实际支出情况
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管理状况
……
总计
(二)专家综合意见表
专家综合意见表
项目名称
专
家
综
合
意
见
意见集中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家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 )绩效考核
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
课题简称:
课题名称
课题编号
考核类型
□年度□中期评估 □验收 □其他( )
预算绩效额度
(万元)
已发放金额
(万元)
本次发放金额
(万元)
绩效发放
方 案
项目课题组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金额(万元)
发放备注
签名
本人郑重承诺,本课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经专家绩效考核,特申请本次绩效发放。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6份,课题负责人、人事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阿里地区财政局各留1份。
2.交表时须提供绩效考核结果(说明考核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与结论等,并有考核小组组长签字)以及考核小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9
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研诚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阿里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藏科发〔2019〕270号)精神,结合阿里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里地区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科技计划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出现的违反科研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合同(任务书、委托协议、承诺书等)约定、科研诚信要求等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包括国家、自治区、援藏及地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人才建设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科技有关活动;科技计划管理机构是指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科技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主体;科技计划实施单位是指承担或参与相关科技计划的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相关科技计划主体提供审计、测试化验加工、咨询等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要合理区分违规行为的动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各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科技计划承担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对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管理。
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地区科技计划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第六条 科技计划诚信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包括以下种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
(三)警告;
(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或实施,并暂缓有关财政性资金拨款;
(六)终止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或实施,并追回已拨的有关财政性资金;
(七)撤销因违规行为获取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
(八)追回因违规行为获取的奖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利益;
(九)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资格;
(十)纳入阿里地区、自治区、援藏和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于违规的法人单位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以上全部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对于违规的自然人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以上第(三)、(四)及(七)至(十)款处理措施进行惩戒。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失信行为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但又尚未作出调查结论的,由相关科技管理机构履行暂停手续,相关科技计划活动主体在暂停期间不得参与申请管理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待事实查清后,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属于一般过失行为;
(二)主动反映新的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三)主动并积极配合调查;
(四)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得的各种利益;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失信行为;
(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不承认。
第十条 对于失信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款规定,采取不同限制资格年限进行处理。
造成一般影响或损失,是指失信行为未涉及科技计划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对相关科技活动产生一般影响,或造成一般社会负面影响或损失。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是指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的目标和指标,导致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恶劣社会负面影响或损失。
第十一条 对于失信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分清责任,重点处理主要责任人;对于次要责任人,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于无过错的,免于处理。
第三章 失信行为惩戒标准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管理资金等处理措施。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新的科技计划管理任务。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的,取消其2年以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2年以上直至永久;追究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的管理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管理机构保持一致。
(一) 管理严重失职,出现重大管理过失;
(二) 弄虚作假、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 包庇科技计划中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四) 主观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或违反制度规定;
(五)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管理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六)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 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于造成一般影响或损失的,还应取消其3年以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管理资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取消3 至5 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
(一)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关系;
(二)利用组织科技计划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相关科技计划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四)泄漏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科技计划管理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六)失职渎职,导致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实施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相关科技计划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相关科技计划执行并追回已拨财政性资金等处理措施。相关科技计划实施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参与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的,取消其2年以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承担或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2年以上直至永久;同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管理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单位保持一致。
(一)骗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或参与资格和财政性资金;
(二)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弄虚作假,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不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五)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技领域违规行为;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拒不上缴按规定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实施单位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将其作为科技监督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因违规行为获取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承担或参与资格、追回违规获取的奖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利益等处理措施。对于造成一般影响或损失的,取消其3年以内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资格;造成较重影响或损失的,取消3至5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
(一)在相关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编造科研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四)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
(五)违背公平公正要求,在相关科技计划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
(六)利用无关成果充抵科技活动约定的主要考核任务(指标);
(七)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
(八)骗取财政科技项目、奖励或荣誉;
(九)侵吞、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出现报销个人开支等违规行为;
(十一)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二)编造、捏造事实恶意举报陷害他人;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第十五条违规行为,且所在单位存在管理责任的,除对科研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外,还应视情节对单位采取本规定第六条第(五)至(七)款处理。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咨询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于造成一般损失或影响的,还应取消其3年以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咨询评审资格;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取消3至5年;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资格;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不按规定主动报告;
(四)索取、收受咨询评审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违反承诺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咨询评审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服务工作。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的,取消其2年以内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2年以上直至永久;同时,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一)通过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科技相关咨询、评审、审计、验收、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资格或业务;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委托他方代替开展科技相关咨询、评审、审计、验收等工作;
(三)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服务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五)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第三方结论;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失信行为处理,应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属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范围的,按程序纳入阿里地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推送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援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由相关部门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失信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取消一定期限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属于党员的,还应由所在单位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第四章 失信行为调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调查,谁委托、谁调查”原则,对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固化相关证据,明确违规事实,分清违规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需采取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计划资格等处理的,应由各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作出。
对于性质较轻、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需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相关科技计划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应由相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作出。
对于属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理机构应按程序将处理结果提请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失信行为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结束30日内,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失信行为的调查,可由各县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采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处理通知书,并说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二)失信行为的事实根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处理决定内容;
(四)救济措施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处理通知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单位或被处理人所在单位,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单位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阿里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为处理机构的,复查应向处理机构提出。
复查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复查应于60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作出处理后,采取通知、通报或公告等方式下达正式处理通知书。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向社会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杨叶主管部门应责成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责,将违规处理相关措施在60日内执行到位。遇特殊情况的,可经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适当延期。
第三十二条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款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年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下达日之前已执行第七条规定采取先行暂停措施的,暂停时长可折抵处理年限。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的失信主体,在处理期限内,如在科研领域作出对国家、自治区、地区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依规申请减轻或免除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地直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职称评审,专业管理机构选定,人才计划评选推荐,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区、双创载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认定,引才引智等工作中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里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